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和报告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