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普查、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民航、空管、铁路、通信、电力、保险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