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普查、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民航、空管、铁路、通信、电力、保险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