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和应急预案主动响应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协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