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方铁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在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地质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下,地方铁路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安全。地方铁路沿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协调机制,向地方铁路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通报相关信息,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在地方铁路上发生事故,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事故处理程序向有关单位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发生次生事故。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