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设备,停止作业;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作业。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