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县(市、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联防联控和执法协作机制,提高跨县(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平。跨县(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之间应当采取定期会商、跨区域交叉检查、联合执法等措施,加强跨县(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