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县(市、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联防联控和执法协作机制,提高跨县(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平。

跨县(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之间应当采取定期会商、跨区域交叉检查、联合执法等措施,加强跨县(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