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集中式饮用水安全。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