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集中式饮用水安全。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