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