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巡查制度,加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发现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