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力量。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