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巡查制度,加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发现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并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