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集中式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保障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