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自治州、龙川江流经县(市)人民政府设立龙川江保护建设基金,用于龙川江的保护、治理、开发。基金来源:

(一)依法收取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

(二)依法收取的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上流失防治费和排污费的一定比例;

(三)本级财政拨款;

(四)社会捐赠款。

基金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使用,审计、财政部门监督。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