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自治州、龙川江流经县(市)人民政府设立龙川江保护建设基金,用于龙川江的保护、治理、开发。基金来源:
(一)依法收取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
(二)依法收取的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上流失防治费和排污费的一定比例;
(三)本级财政拨款;
(四)社会捐赠款。
基金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使用,审计、财政部门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