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本市仲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仲裁事业发展基金,每年投入一定比例的净收益,主要用于加强仲裁法律制度研究,参与国际仲裁、调解和商事法律规则制定,培养和引进仲裁高端人才,支持仲裁事业发展。本市仲裁机构应当在机构章程中明确基金的用途、使用条件和决策机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