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本市仲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仲裁事业发展基金,每年投入一定比例的净收益,主要用于加强仲裁法律制度研究,参与国际仲裁、调解和商事法律规则制定,培养和引进仲裁高端人才,支持仲裁事业发展。

本市仲裁机构应当在机构章程中明确基金的用途、使用条件和决策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