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对受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影响的当事人,鼓励本市仲裁机构减免或者暂缓收取服务费用。

鼓励本市仲裁机构提供商事争议解决、法律风险防范的公益性咨询服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