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农村居民住房集中建设以及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的房屋建设,可以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后,应当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三)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审查决定,核发相关许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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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