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和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单户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十一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符合村庄规划的,两户以上农村居民可以拼建三层以上的多层住房。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