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单户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十一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

符合村庄规划的,两户以上农村居民可以拼建三层以上的多层住房。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