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第十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划中心镇、中心村建设和农村居民住房集中建设。鼓励农村居民向中心镇、中心村集聚,自愿退出宅基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奖励机制。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