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划中心镇、中心村建设和农村居民住房集中建设。

鼓励农村居民向中心镇、中心村集聚,自愿退出宅基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奖励机制。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