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用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

(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的;

(三)将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变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四)占用农用地,未经农用地转用审批的;

(五)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满足分户需要的;

(六)申请的住房建设用地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七)申请人在本村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未处理结案的;

(八)原有住房被征收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

(九)申请人属于政府集中供养照顾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的;

(十)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历史文化遗存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用地申请条件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