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用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
(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的;
(三)将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变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四)占用农用地,未经农用地转用审批的;
(五)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满足分户需要的;
(六)申请的住房建设用地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七)申请人在本村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未处理结案的;
(八)原有住房被征收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
(九)申请人属于政府集中供养照顾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的;
(十)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历史文化遗存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用地申请条件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