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为侨公共服务,包括:

(一)推进华侨华人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为华侨华人在本市工作、生活、旅游等提供便利;

(二)建立离岸公共法律服务、域外法律查明等机制,设立国际仲裁合作平台,为华侨华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三)建立华侨华人文化智库,为华侨华人交流合作政策制定及其配套服务建设提供智力支撑;

(四)其他有关为侨服务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