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本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将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纳入环境监管网格,实行上下协调、部门联动、协同共治的环境监管工作机制。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进行检查,依法处理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