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备用饮用水水源规划配置,完善备用饮用水水源供水系统和管网,加强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保障备用饮用水水源安全。

鼓励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跨乡(镇)、街道连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开展区域联网供水。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