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利用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开采的规定,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发生。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