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本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将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纳入环境监管网格,实行上下协调、部门联动、协同共治的环境监管工作机制。

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进行检查,依法处理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