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垃圾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消纳处置范围内按照协议约定接收建筑垃圾;(二)建立规范完整的生产台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作业,按照设计容量分区、分类堆填、堆放;(三)对非作业区域采取覆盖、绿化,对作业区域采取密闭或者洒水降尘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禁止裸露土层;(四)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要求,保障安全生产;(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