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保障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用地。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