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垃圾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保障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用地。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