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回收和综合利用体系,制定优惠政策,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