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垃圾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回收和综合利用体系,制定优惠政策,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