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活垃圾管理/第五节 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特别规定第三十七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渣土和其他垃圾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引导工作,组织、动员、督促村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鼓励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