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渣土和其他垃圾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引导工作,组织、动员、督促村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鼓励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