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活垃圾管理/第五节 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特别规定第三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可以利用闲置村舍房屋,建立再生资源服务站点,采取现金回馈、积分奖励、实物兑换等方式,鼓励村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