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由具备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废旧家具拆解后,按照拆解物的成分、属性分类进行资源化利用;废弃的玻璃、金属、塑料、纸类、织物等,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