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活垃圾管理/第四节 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第三十六条有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由具备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废旧家具拆解后,按照拆解物的成分、属性分类进行资源化利用;废弃的玻璃、金属、塑料、纸类、织物等,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