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活垃圾管理/第四节 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制定可回收物目录和回收优惠政策、激励措施,支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可回收物目录应当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