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采取上门回收、设置交投点、“互联网+”等方式开展回收服务。鼓励和支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商场等场所设置分类投放设备,采取多种奖励方式,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设立便民再生资源回收点。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对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再利用。

鼓励货运、快递等企业探索建立逆向物流协同回收利用体系,促进包装物回收和循环利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