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活垃圾管理/第四节 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农村、商务、小企业发展促进、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邮政、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职责,做好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