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活垃圾管理/第一节 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十二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