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农村垃圾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治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