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活垃圾管理/第一节 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十一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农村垃圾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治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