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选址应当避开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