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活垃圾管理/第一节 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十三条有效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选址应当避开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