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管人员可以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协管人员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和监督考核。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