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培训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穿着执法制式服装,规范佩戴执法标志标识,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促进执法水平提升。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