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协作第二十五条有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协调会商机制,共同协商年度检查计划、重大执法活动、审批和监管衔接等事项,协调推进联合执法等工作。开展重大执法活动时,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相互协助。公安机关应当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协调联络机制,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方面加强协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