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协调会商机制,共同协商年度检查计划、重大执法活动、审批和监管衔接等事项,协调推进联合执法等工作。

开展重大执法活动时,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相互协助。

公安机关应当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协调联络机制,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方面加强协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