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商场、体育场馆、风景名胜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登记、备案的食品经营者入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