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商场、体育场馆、风景名胜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登记、备案的食品经营者入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