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是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产品明示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者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所标注的产品明示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