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安全保障/第三节 食品检验第五十三条有效食品检验机构接受有关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等的委托,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时,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