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安全保障/第三节 食品检验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抽样检验。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应当保证检验数据和结论真实、准确,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