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专业化水平。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风景名胜区、食品产业集聚区等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纳入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加强食品安全领域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构建新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