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因城市管理、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及其配套监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市、旗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承担恢复、改建等相关费用。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